问答 | 2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可以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吗?
问:采购预算2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可以整体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指本单位或本系统所有采购项目的预留份额,而不是特指某一个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1.《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该部分”是指哪些?
答:“该部分”是指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
问:评审专家以“有必须要接、打电话”等事项为由,在评审前拒绝上交手机或把手机静音,如何处理?
答:评审专家既然参与评审,就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纪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是委托集采机构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答: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与采购金额无关。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问:含有货物类和工程类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吗?
答: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确定属性后,如果符合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情形,可以采用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小微企业报价为100万元,经评审优惠后的报价金额为90万元,中标后按哪个报价来签订采购合同?
答:90万元是小微企业参与评审的价格,该价格可以在计算报价得分获得更多分数,有利于中标。但签订采购合同还是按照该小微企业的真实报价签订(也就是100万元),与评审过程中的优惠折扣无关。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