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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企业可以享受价格扣除政策吗?
发布时间: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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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企业可以享受价格扣除政策吗?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企业可以享受价格扣除政策吗?

答: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主要分为预留采购份额和评审优惠。中型企业可以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只有小微企业才能享受评审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一款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问:供应商提交投诉时,可以匿名吗?

答:不可以。供应商提交的投诉书中应当明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问:投标人报价低于市场价,可以以此认定其投标无效吗?

答:不可以。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问:为了明确表达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中能否提供几个品牌型号作为供应商参考使用?

答:不可以,明确多个品牌型号虽然看上去没有倾向性,但其排序、品牌展示等也变相对其他潜在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属于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问:未参与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发现中标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规情形,可以质疑吗?

答: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无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如果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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